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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事件

如何看待江歌母亲被微博用户「Anita公子」侮辱诽谤,为让微博提供其信息,在青岛某法院诉讼微博被受理?如何看江歌母亲删除向刘鑫要江歌是女同及讹诈陈世峰10万日元证据的微博

lsrchb lsrchb 发表于2022-10-09 06:06:14 浏览10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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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江歌母亲被微博用户「Anita公子」侮辱诽谤,为让微博提供其信息,在青岛某法院诉讼微博被受理

如果确实有证据、证人证言能证明微博的确涉及诽谤,那就可以走警方报案或者是民事诉讼,可以结合整个案情,给出法律上的认知,加上媒体的配合,可以很快就能将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题表现:(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这些都是可以在网上查找到的,实在弄不明白,可以在当地找一个律师。

如何看江歌母亲删除向刘鑫要江歌是女同及讹诈陈世峰10万日元证据的微博

这事都闹了一年多了。真看不懂这两人到底在干嘛?一直拿逝去的江歌说事。是都想成网红吗?

对于刘鑫,就是讨厌,骨子里就讨厌,一直不依不饶的。不管你是不是递刀凶手,是不是有锁门,江歌是不是同志。既然又旧事重提,那就说出你的证据,对一个逝去的闺蜜还要这么装,也是没谁了。又去同情陈世峰,又要去江妈妈面前装好人,明知江妈妈不会原谅,又露出你那令人厌恶的嘴脸。放出和江歌的微信语音只能是说明江歌多么善良,而你又是多么多么的讨厌!

还有江妈妈,我是一直支持你的,我理解你作为一个母亲的心痛。对于江歌的死,刘鑫是有不可逃避的责任。但阿姨,江歌已经走了,她应该最希望你好好活着。干嘛成天去和那个女人在网上开撕,干嘛去成全她成为网红呢?她污蔑江歌是同志,那就投诉她。如果心里不服,那就干掉她!不要再去干亲者痛,仇者快的事了。

阿姨,我们都希望你快快好起来,该起诉起诉,该告状告状。我们都愿意相信,支持你!

江歌案现在到什么程度了,江歌妈妈不发声了吗

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杀一案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此案到此看似是已告一段落,江妈妈也没有再次高调的出现在大众网民的视线里,但我们难道就能就此下定论说江妈妈是满意法院的判决么?换个角度来说,站在一位母亲的角度,一位单亲妈妈的立场来说,辛苦拉扯大伴自己生活一二十年的亲亲女儿就这样消失于人间,而罪魁祸首却只获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我们应该是不会就此而感到安慰的吧。总而言之,人死不能复生,活着的要更好才对,江妈妈或许只能这样安慰自己。

为什么会有一些人出来攻击江歌妈妈

再谈江歌案 遭受攻击的江秋莲与“完美受害者”谬论 在江歌遇害后的第711天,江歌妈妈江秋莲宣布将对刘鑫提起诉讼,曾经引发普遍关注的江歌案再次站到了聚光灯下。

不过,舆论环境已悄然发生了变化,与江歌案刚成热点案件时的绝大多数支持不同,此时反对江歌妈妈的声音已经多了起来。

一些人对江歌妈妈的做法渐生反感,他们觉得江歌妈妈是在没完没了地“纠缠”此事,微博上某位网友的观点较为典型:“事情过去一年多了,你也该试着从网络世界里走出来了,真的为女儿好,也许可以为她诵经念佛。”

另外一些人的指责更为尖锐,“我一开始还蛮同情你的,但现在感觉你就是在吃女儿的人血馒头,我越来越反感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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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一些人对本是受害者的一方过于苛责。在他们看来江歌妈妈的言行必须符合他们的认知,只要有一点点瑕疵就应受到质疑,就不值得同情。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他们需要的是“完美受害者”。即便江歌妈妈不是受害者本人。

“完美受害者”这个概念来自指责世间受害者自身的瑕疵,并认为是这些瑕疵导致了被害的“谴责受害者”文化。谴责受害者的思想模糊了施害人的主要责任,对导致侵害的霸权存在视而不见,而试图将伤害的发生归因到个体,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完美受害者”这个问题,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失去至亲的受害者遗属林先生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各方责任,却被诬为拿家人的命换钱,某大V在微博上说的言之凿凿,林先生的所有举动都是为了钱,仿佛一旦提出赔偿与钱扯上关系,林先生就成了唯利是图的“小人”。退一万步讲,通过合法途径拿到本就应该得到的赔偿有何不可?更何况随后林先生的举动表明他确实不是为了钱。

人们为什么会有这种思想?柯晗先生的《令人作呕的“完美受害者”》一文将部分人产生此观点归因于“公平世界谬误”(Just-world hypothesis)。

这种理论认为,倾向谴责受害者的人陷入了一种逻辑谬误,他们假设世界是完全公平的,灾难从不无故降临到人头上,只要行为得当就绝不会遭受不幸,因此受到伤害一定是因为受害人本身有错,也就是俗话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并非所有谴责受害者的人在理智的状态下都会同意这种假设,然而依然会在面对受害者时使用这套思维方式,这背后是对自身脆弱和无助的回避。

换言之,有些人认为悲剧的发生肯定是两方面的原因,犯罪嫌疑人毫无疑问是过错方,受害者也应负一定责任,否则为什么单单是他(或她)遇害?只要不犯错,就不会遭受同样的伤害。通过这种思想来减轻对未知侵害的担忧,使自己获得安全感。

不过在很多案件中受害者并无明显过去。我们应理智看待问题,谴责受害者、寻找受害者的过错并不能真的让自己更好,只会带来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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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些人谴责江歌妈妈是觉得她一直在找刘鑫的“麻烦”,认为江歌妈妈不肯试着走出失去女儿的痛苦中,害人害己。

这一部分人的出发点是好的,我也希望江歌妈妈从这场悲剧中脱身而出,开始新的生活。但是,对于单亲妈妈来说,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女儿就是一切,我们无法苛求江歌妈妈在失去女儿不到两年之后就可以完全从悲痛中走出。

江歌妈妈可能一生都无法摆脱失去女儿的阴影,让江歌妈妈在短时间内便放下对女儿的爱和刘鑫的恨,只能说是一些人的一厢情愿。更何况,刘鑫的一些行为并不妥当,比如她暗示自己与江歌超乎一般的“友情”,已经伤害到了江歌妈妈。

还有一部分人是单纯厌倦这件事,在他们看来炒也炒了、骂也骂了,不想再看到这件事的报道。看客倦了,演员该退场了。只可惜,江秋莲不是演员,她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寻求自己要的公道,不是表演给谁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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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江秋莲表示将维护女儿的尊严,自己对同性恋没有歧视,即使江歌是同性恋,也不妨碍她对女儿的爱,但决不允许刘鑫污蔑江歌。

个人赞同江歌妈妈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制社会,法律途径无疑是解决问题的选择项之一,通过法院审判理清事实、区分责任,是维权可靠的方式。

“诵经念佛”与提起诉讼的效果各不相同,也并不矛盾,“对峙”下去的目的并不单单是发泄情绪,一些人不能以自己的想法去指导他人的人生。

网络上的争论,可以引发关注,不过仍需通过法院判决为这一切“盖棺定论”。 支持江秋莲依法提起诉讼。

某人当初的不勇敢或许可以理解,但事后的一些不当言论应接受法律评判。

为什么刘鑫说江歌妈妈发部分聊天截图断章取义,自己发全部截图后反而引起网友群骂

江歌的事件,已经持续很长时间,我不知道真相到底是什么。但是我认为江歌妈妈确实存在主观臆断,在她眼里刘鑫一无是处,应该被制裁。所以江歌妈妈对于刘鑫的言辞一部分是偏激的,我个人认为不能因为江歌离开了,江歌妈妈做什么都是对的,可以理解的。刘鑫确实很多地方做的不对,不是善类。但是刘鑫的家人,是无辜的。江歌妈妈把刘鑫及家人的信息放到网上,让不理智的网友去骚扰刘鑫一家,确实是不对的,不能因为江歌离开了,就理解成她这么做有道理。事情发展到今天,不管刘鑫有没有锁门,江歌妈妈是不是拿走网友的善款,重要的是江歌妈妈不要因为仇恨迷失了。刘鑫也应该理解江歌妈妈,不要再发有关江歌的微博。现在很多还在骂刘鑫的网友,大部分是认定刘鑫有罪,刘鑫可恨。而质疑江歌妈妈的,应该是曾经帮助过江歌妈妈的人,他们没有丧女之痛,他们冷静下来,开始理智的看待,不再同情江歌妈妈,所以有了质疑。

江歌妈起诉刘鑫,刘鑫有可能被判刑吗

刘鑫不论在日本还是中国都不可能被判刑!

江秋莲诉刘鑫的是生命权纠纷,民事案件,在日本这个案件地方法院根本不可能受理,但是在中国,法院还是考虑综合情况接受了此案的立案,但是也仅仅划归在民事的范畴。

划归在民事的范畴,不仅刘鑫很难被定罪(定罪刘鑫必须由江秋莲一方提供证据),江秋莲和她的支持者恐怕对最后的赔偿也会很失望,我个人觉得赔偿金不会超过8万元人民币,江秋莲即使不服上诉,也很难有更好的结果。

那为什么刘鑫不难被定罪呢?因为在所有的文明国家,公民最重要一项权力就是生存权。

生存权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权力,是公民生存的首要权力,在这个权力和其他权力相抵触的情况下,以生存权为紧要,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从来不存在谁更值得活谁更该死的衡量。

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刘鑫更该死江歌应该活的这种设定,刘鑫因为想活命不开门,是一种保护自己生命的行为,所以就这个案件的综合情况来说,刘鑫没有可能承担江歌被杀的任何刑事责任的可能。

如果刘鑫被判有罪,那这个社会的很多标准就必然改变。因为保护自己生命不受威胁一旦不是最高的准则,那生命的不受侵害又怎么能保证?我这里举一个例子,我们都知道很多见义勇为的事情,在这些事情后面,有着几十倍上百倍的旁观者,在新的标准下,这些人应该会被判有罪!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生存权大于一切

刘鑫事后的恶行是应该从道德上谴责的,但是要绳之以法太难了!

刘鑫事后的冷漠态度恐怕是激起大众怒火的根源,但是用道德审判一个公民恐怕现在是不太现实的,我这里也奉劝大家一句,用道德审判民众,最终受到伤害的肯定是民众,只有法制才是让所有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不服的请参看中国的1968年到1978年。

如果有证据表明是刘鑫故意没有给江歌开门,那么是否有现行法律将她送进监狱受到惩罚

天气预报说今晚前半夜就有暴风雪要来冷空气有可能达到零下二十度可你在回家的路上估计要半夜回到家而且明明告知家里人没带钥匙。可是家人没接你而且把家门锁了。结果在外面的人都冻死了。请问知情的人有没有罪,是不是杀人的帮凶或者说他们是间接杀人或者说是禽兽呢?

如果刘鑫开门,她救的了江歌吗

最起码不至于迁怒于江歌,伤及无辜!!!刘鑫这个挨千刀的,怎么还不去死,我从来不骂人。除了对刘鑫这种烂人,损友,真的是忍无可忍!害了朋友不说,居然还不知廉耻,一再的伤害江歌妈妈。无法理喻!!!!

江歌案的全部事实真相是怎样的

似乎真相已浮出水面,然却感觉一头雾水。知道真相的确确实实应该是三个人,江歌,陈疯子,刘渣女。然而陈疯子为脱罪拼命撒谎,混淆是非;刘渣女则一心撇清关系,装聋作哑,选择性失忆;江歌死亡的惨烈早已告诉世人,她被凶残的恶魔和卑劣人性合谋杀害,只是再无法言说!有人说这是一出罗生门,其实真相昭然若揭,只是没人干脆揭示出来,这尤其令人郁结于心!所以愤怒才更加强烈~江歌的不幸告诉我们,一定要有防人之心,事实发生以前,不妨作最坏打算,给自己留条后路。唉!最后祝江歌一路走好。

1月24号江歌案热度消退,刘鑫还在微博上发和江歌的视频,是什么心态

之前我多次提问:为什么刘鑫称江歌三叔?江歌称刘鑫少女?刘鑫和江歌的相互称谓,其实早已证明她们是同性恋关系,江母应该知道江歌是同性恋者,看了江歌手机上与刘鑫的聊天记录,也应该知道江歌与刘鑫的关系。也就是说江母与刘鑫都在撒谎。真正的悲剧人物是陈世锋,在与江歌的对决中,因为死的是江歌,陈世锋的话没人会信,坐牢是他杀人应该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