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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佳欣照片

大家觉得沈佳欣事件是蹭热度还是恶意营销?大家对于沈佳欣质疑钟南山院士疫情期间的贡献怎么看

lsrchb lsrchb 发表于2022-10-04 21:31:33 浏览13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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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觉得沈佳欣事件是蹭热度还是恶意营销

我认为沈佳欣是一个不懂科学,不顾油锅滚烫,也要跳下去试下的傻逼。

敢对荣获国家级勋章的英雄,进行质问,攻击。这意味着对国家的否定,是谁给你的狗胆,就不怕全国人民的口水也会淹死你?为了出名,这下真出名,全国人民都知道你了。你攻击人民英雄,否定国家决定。我们强烈要求依法严惩你,看你还嚣张不?

大家对于沈佳欣质疑钟南山院士疫情期间的贡献怎么看

沈佳欣禁言十五天,就是最好的说明。

钟南山院士是最早的逆行者。疫情就是命令,他临时买了一张没座位的高铁票北上武汉。

作为卫健委专家组的组长,他责无旁贷!一下火车,他直奔会议室,召集专家组成员研究、制定治疗方案。

而后他又深入病房。患者说:“钟南山来了我们就有救了。”。可以这么说,钟南山院士是疫情患者的定海神针!

三天三夜,钟南山院士就是盹了那几个钟。试问这不是贡献是什么?

沈欣欣之流对人就马列,对己就自由!试问钟南山院士们在夜以继日工作的时候,你们又在哪里?

广东疫情严重,他又马不停蹄地赶赴前线。试问一个80岁老人没日没日的操作,我们心疼还来不及,你怎么去责怪呢?

许多在钟南山院士身边工作的同僚们都劝钟老休息、休息!钟南山院士说,你叫我怎么休息?一闭上眼睛就是疫情,我能睡得着吗?

从封城到解封,沈佳欣们在哪里?质疑抗疾英雄,你们为什么不质疑一下你们的良心?

钟南山院士们的贡献,只要有一双眼睛、耳朵的人,都可以看到、听到,我们为何又睁眼说瞎话呢?

对于沈佳欣网络碰瓷钟南山事件,艺人是“先做艺后做人”吗

真正的艺人身上需要有两样东西:一是技艺,二是艺德,缺一不可。有艺没德者和有德没艺者都被称之为“残艺人“,像沈佳欣这种没艺又没德的人只可被称为“自有肺肠“之人,连艺人标准也达不到。这次沈佳欣碰钟南山院士之瓷,就是她“自有肺肠“之人的充分表现,将钟南山院士之军,把热点揽在自己身上,无异她这次神操作是非常成功,现沈佳欣已成网上热话,也成为讨论热门话题,每天沈佳欣的点击量直线上升,沈佳欣从一个不见经传之人成为热门人物,也不枉沈佳欣的“蝇奔蚋集“的一番功力,沈佳欣已成为本时代的“胡天胡帝“了!

综上所述,我们的艺人要艺德双全,最起码要遵守我们社会的公德和法则,决不可做伤天害理之事。像沈佳欣这一类蚂蝗见血之人希望不要再出现了!最后用一句话作结束语:伤人者,天必诛之!

沈佳欣最终怎么处理

沈佳欣最终会怎么处理?我觉得不会这么严重的,大家可以想一想,当初许可馨所发表的言论该有多么极端,甚至可以谈得上是有些反动了,但最终还不是什么结果都没有,慢慢的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吗。

沈佳欣的言论与许可馨的言论相比,可谓是小巫见大巫,许可馨的言论已经辱及guo家与zheng府,而沈佳欣则是只针对钟南山院士一人,关于许可馨的问题,苏州及有关部门至今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来为人们解疑答惑,直到今天许可馨事件依然是一个无法解开的谜团,而做为只发表质问钟南山院士的沈佳欣,我想不会受到什么处理的,至多沈佳欣所在的公司包括沈佳欣本人发个道歉声明,说一些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严格约束自己,不再犯类似错误请大家原谅的套话而已。

不可否认,不管是许可馨还是沈佳欣,它们的言论确实令人痛恨,但是,我们在等待处理结果的同时,是不是应该认真思考一下为什么会屡次出现这样的另类呢,我们的学校以及家庭教育是否已经偏离方向步入歧途了呢,为什么在物质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精神文明却有大幅倒退的迹象呢,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若不找到根源,恐怕会有更多的许可馨、沈佳欣出现在人们面前。

自称为女演员的博主沈佳欣发布「质疑钟南山院士」的相关言论触犯了民法中的哪一条

这个不要上纲上线,动不动就扣上一个大帽子,仿佛回到了那个荒唐的十年温格时代。

首先钟是代表官方出面宣布人传人,不是自己首先发现的,发现这个并且上报的是武汉几个医院的医生、护士。

牛奶和板蓝根或许有用,但为啥要说某某品牌?我不理解。

最后,我要说真正的大神经得起质疑,不管哪个朝代,不管谁上台执政,比如牛顿,爱因斯坦,……

为什么境外屡次冒冲他人对中国的科研人员歪曲侮辱

意识形态的问题。他们只愿意说他们民众愿意相信的。境外的民众把中国的理解还停留在六七十年代。中国现在获得的发展或者说在某方面的领先,他们是不愿意相信的。对待中国的科研人员,始终保持警惕,保持高度戒备,始终认为我们是为了窃取他们的高端技术,改革开放刚开始,我们确实“偷偷”学了一些国外先进技术,但是现在我们的原始发明或者是原始创新已经占比很大。

钟院士在病毒研究和抗疫上有哪些突出贡献

沈姑娘也就问几个不明之处。有人说,18线演员不能质疑医学大师,外行不能质疑内行。如此说来,白云山板蓝根不容质疑,我们不能质疑医学大师,也不能质疑国足,不能质疑马保国。对白云山板蓝根的疑惑,我也想弄明白,多亏沈姑娘大胆直言。

女艺人沈佳欣公开质问钟南山院士的目的是什么

我想说的是,如果诸葛亮在世,女艺人沈佳欣是不要问:“请问诸葛丞相,你既没拿刀,又没拿剑,你整天奔在第一线,哪场仗是你冲锋陷阵了,哪个敌人是你杀的?怎么最后功劳都是你的了?别告诉我,你只会“隆中对”和摇鹅毛扇”!

那么我上面说的,但凡有点智商的都能知道是什么意思了。在今年年初发生的疫情,我们中国虽然几乎全国各地都有新冠疫情发生,可是最后以胜利收场。咱们再比一比大洋彼岸的美国,现在死亡人数高达26万之多,甚至以后可能人数还往上涨。米国但凡有一个特有力的类似钟老的人在那,哪怕是摇旗呐喊,那米国的疫情也不至于惨成那样吧?虽然咱们知道,咱们的国家以及咱们的人民也非常的配合,但是总得有人一呼百应的吆喝起来,让政府重视起来!好多年前的非典不也是钟老的功劳?把这一切视而不见,还跑来说,凭什么?我觉得凭的是做人特肤浅,还有就是现在的年轻人,稍微出点名,不知道天高地厚!最让人可气的就是:好多人很无脑,居然也跟着说,“哎呀,我不敢说,这正说了我想说的话”。而我认为,看来你们还是幸运的活着了,你当初要是挣扎在那个新冠疫情的病中,或者现在在美国,正遭受着新冠疫情的危害,你最盼望什么?又能质疑什么?

还是那句话:社会需要正能量,更需要时代的领头人。在我们国家不单是国家领导人,而且各个行业的杰出人才,也是在推动我们国家的繁荣昌盛上做了很大贡献的!所以不要随便一句话,把他们的功劳全部抹杀!

沈佳欣是何许人也

沈佳欣是何许人也我不知道,因为她只是一头会说话的猪,而我是有人性有血性的人类,所以我和沈佳欣不是一路人,更不站在同一个频道上,但是我知道所谓的沈佳欣,她唱的是哪一出,她唱的就是阴谋组织安排的戏,稍为智商不欠费的人不难明白,其实沈佳欣和苏州许什么馨是同一个版本的,所以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完全是阴谋组织设计的恶作剧,至少我的智商告诉我,这是阴谋组织在丑化中国英雄形象,以及颠倒黑白中国的正义形象,所以温馨提示:所有中国同胞们,记住不要听风就是雨,在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学会明辨是非不要乱站队

为什么沈佳欣查无此人中国网民一次又一次遭戏耍

从最初用没有科学根据的怀疑武汉病毒所科学家,再又冒充病毒所研究生,后来又虚构一个海归医学搏士,再到虚构一个女艺人,境外人士在对中国网民的脑袋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袭击,主要方法是抓住一些概念模糊地带,瞄准中国的软助,这种手法没有专业知识不会这么精准的一次又一次掀波鼓浪。可怜的是无知网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人耍的晕头转向。

面对恶人,唯有理清概念的模糊边界并加强学习。

质疑的概念被泛化,大部分人并不了解法律界限。一个社会维系社会关系一靠法律约束、其次道德自律。

当言行涉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并把这种言行告知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就应该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妨害了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概念不能空白,否则何谈公民的权利?

通过我的学习,整理出下面资料供大家参考,有了是非的标准再去谈是非,否则任何交流都没意义。

为了提高阅读效率,列出提纲如下:

【法律关于公民名誉权的规定】

【概念定义】

【证据】

【名誉侵权的情形】

【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考虑四个方面】

【实际的例子】

【对沈佳欣的真实身份分析】

~~正文

【法律关于公民名誉权的规定】

主要有三条

1、《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概念定义】

何为名誉,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与其品行、才干、功绩、职业、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总和。而个人的名誉受损就是指个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名誉权纠纷,是指因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受侵害引发的争议。

【证据】

1、证人证言

2、照片

3、新浪博客文章(还要证明文章的作者)

4、通话录音

5、住院病历(需证明生病与侵权行为有关)

6、公证处,保全的一些网上证据等等。

7、受害人平时的一些荣誉证书,奖章等等。

8、监控视频,还要证明视频中的行为特定性,如张贴的为具体什么内容。

9、报警记录

【名誉侵权的情形】

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情形。

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故意或者过失捏造某种虚假的事实并加以传播。

【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考虑四个方面】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从四个方面考虑,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2)行为人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构成要件】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受害人名誉受损,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首先是受害人名誉受损。

如果侵权人的言语包含贬义词语,足以使他人对贬义词语所定义的受害人和事件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并且对受害人今后的一些社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话就可以认定为受害人名誉受损。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也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指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知晓其所指的对象,这当然不能因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有的人认为,只要说的、写的是真实的,就谈不上名誉侵权。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认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他人的人格、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不违反法律,则尽管虚假,也不构成名誉侵权相反,如果明显违法,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构成名誉侵权,甚至这种言论所涉及的事实越真实,越会侵权。比如,为毁坏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情节越为恶劣。

其次是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如果侵权人使用的一些贬义的词语,丑化受害人的人格,损害其名誉,并且有公开的传达上述信息,可以认定为行为违法。

再次就是因果关系,名誉受损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只要加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例如,侵权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胡乱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就可以认定侵权人存在过错。

例如,如报刊杂志网络刊登、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该报刊杂志社一般都是因对刊登文章审查不严等过失而卷入名誉侵权纠纷之中,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报刊、网络杂志社的责任,这一点与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显然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犯意,没有这种犯意,只是过失,则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实际的例子】

对名誉的侵犯有哪些形式呢?哪些属于侵权?哪些不构成侵权?下面就归纳一下公民个人(自然人)的名誉被侵权类型。

1、公民依法向有关公检法等部门所提供的检举、控告或揭发违法违纪的材料,如果他人认为在该材料中有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他人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名誉,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了患者的名誉权。但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近亲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的名誉权。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等依照职权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开除、违纪、等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国家机关和组织内部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一些人民来信、情况反映等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等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所载的内容引发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由于自媒体的发展,在自媒体或其他平台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如果文章的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6、对于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于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纪实、报道类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没有写明真实姓名和住所,但是结合其他事实足以认定是以特定人为对象,且文章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7、法院依照有关程序,公开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他人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以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名誉侵权的形式类型及认定标准?有关名誉权侵权的10个实务要点?

8、对于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商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9、因主动提供新闻线索或资料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果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如果虽然是被动采访提供材料,但发表时也是经提供者同意或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第七问。

10、自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他人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吴双律师补充:

侵犯名誉权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否则很难认定为侵犯名誉权:1.被侵害的对象指向特定,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2.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4.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名誉侵权常见行为有侮辱、诽谤、报道失实、评论不当等。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关于认定侵犯名誉权?

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名誉侵权一般赔多少钱?

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吴双律师解答: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也是有一定的标准。

【关于沈佳欣这个人是否真实,网友已经做了仔细考察,可疑点如下】

1)查无此人

沈佳欣是何许人也?百度根本搜不到这个人!其自称是华谊兄弟旗下的女歌手,据此华谊兄弟在28日发布了最新的声明,表明:沈佳欣并不是华谊兄弟的旗下艺人,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照片非本人,盗用别人的照片和身份

沈佳欣海外注册的推特账号用的照片也不是她本人,两个账号都不是本人照片

网友对照片中人的五官做了仔细分析,认为这个人不用自己的照片做头像呢,将许慧欣的歌当成自己的代表作呢?现在她已经用两个明星的照片做头像了,一个是鞠婧祎,一个是赵昭仪。

3)用词不象中国人

她在推特对新冠肺炎病毒的称呼是武汉新冠肺炎病毒,她发在微博的截图打马赛克遮住的地方就是武汉两个字,真正的中国人不会用武汉肺炎或中国病毒这种诬蔑词。

呼吁网友明鉴,一是要坚持法制精神,二言行涉及他人就需要认真核实和负责。